影楼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老板不思改进经营模式,却将目光盯住顾客的钱包,寻思捞一笔钱财玩失踪,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跑路老板终被抓获。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犯诈骗罪的被告人李云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李云华系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的世纪新娘婚纱影楼实际负责人。2014年8月,该影楼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拖欠了门面租金和员工工资等款项。李云华遂萌生借搞一次促销活动收取客户钱款后,不提供服务而脱身走人的想法。2014年9月1日至30日,李云华聘请秀场老师带领其员工开展所谓优惠促销宣传活动,推出相关套餐,以影楼的名义与客户签单。据李云华交代,在此期间收取了400余名客户交付的套餐费和定金约16万多元。同年10月2日晚,李云华等人携带店内财物逃离湘潭市。后经公安机关查证落实的被害人为142人,被骗现金共计61 357元。
案发后,李云华的家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15万元。公安机关向142名被害人退还被骗款共计61 357元;并代李云华补发员工被拖欠的工资款共计10 200元。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云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李云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1、李云华的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根据其他省市关于合同诈骗数额的标准,李云华的犯罪数额只属于较大;2、李云华为还债而诈骗,主观恶性相对较轻;3、李云华通过借贷进行退赃还款,有悔罪表现;4、其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李云华以优惠促销活动为手段与诱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其犯罪数额应按本地区所确定的标准执行。对上述第一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与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符,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情况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雨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