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第二人民法院针对因使用同一幅图片在店内展览宣传而引起的婚纱摄影店侵权事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展览权,需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摄影图片,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被告同为小榄镇的婚纱摄影店,且两店铺之间的距离仅隔一个铺位,因使用同一幅图片在店内展览宣传而起纷争,到底是谁动了谁的奶酪?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展览权,需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摄影图片,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侵权方:快递送错了
2015年8月24日,原告A摄影店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卢某是A摄影店的分店店长。2015年4月,卢某夫妇委托A摄影店赴中山市东升镇游艇会为两人拍摄婚纱摄影一套,A摄影店取得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随后与卢某夫妇签署肖像权许可协议。卢某夫妇同意A摄影店将上述摄影作品用作宣传等用途。2015年5月,A摄影店得知被告B摄影店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并承揽业务。2015年8月7日,A摄影店委托公证处到B摄影店处作了证据保全。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B摄影店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摄影作品,同时赔偿A摄影店损失10万元。
B摄影店辩称,涉案图片经其查证是快递公司快递相片过程中错误投递,故B摄影店没有侵权的故意。同时B摄影店对涉案图片的展览时间较短、摆放位置不突出,影响范围较小,且在A摄影店提出侵权之时就撤销了展览及停止使用,故请求驳回原告A摄影店的诉讼请求。
法院:被告赔原告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卢某夫妇与A摄影店签订肖像权许可协议,约定卢某夫妇把在A摄影店属下门店拍摄所得照片或录像授权给A摄影店,包括网络发布、宣传展示、相册成品制作、图片展览等。2015年8月7日,公证人陈某及公证人员何某随A摄影店的委托代理人至B摄影店铺处对悬挂在该店铺内的一幅图片进行拍照,经比对,B摄影店内悬挂的一幅图片与A摄影店主张的权利作品内容完全一致。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摄影店主张著作权的图片,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A摄影店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B摄影店未经A摄影店的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A摄影店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展览权权利,构成侵权,B摄影店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A摄影店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考虑A摄影店与B摄影店同属于摄影服务企业,且两店经营地址间隔不远,二者存在竞争关系,B摄影店侵权的主观恶意较大,再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B摄影店侵权的情节、后果,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及A摄影店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定B摄影店应向A摄影店赔偿损失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