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日报 作者:倪国栋 翁长武
不少商家习惯在搞活动的宣传内容上加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然而这并非解困灵药。记者昨天从永康市场监管局了解到,7月7日,该局调解处理了一起因理解产生歧义导致的投诉,投诉人最终获得商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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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送多少”产生歧义
事情要从上月3日说起。当天,永康城区某摄影店举办店庆促销活动,声称顾客只要交100元预交款,就可以收到价值2888元的大礼包。永康人程女士动心了,并在付了100元预交款后,收到了店方出具的收款收据和“宝贝卡”一张。
昨天,记者在这张“宝贝卡”上看到,卡片上注明了持有人信息和“用卡须知”,并在正面醒目位置印着“小黄人拉杆箱,价值288元”、“送价值598元宝宝写真一套”等6项表意不是很明确的赠送内容。卡片末尾,还附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说明。
在程女士收到“宝贝卡”后,店员向其介绍称,这6项赠送内容便是价值2888元的大礼包。不过,其并未向程女士详细介绍每项赠送内容的具体细节。
7月6日,程女士带着“宝贝卡”来到摄影店选择拍照套餐。其间,程女士从店员口中得知,“宝贝卡”中声明赠送的“价值598元宝宝写真一套”,其实只包含5张照片加一个摆台。
“‘宝贝卡’上明明印着送写真一套的字样,最后却只送5张照片?”程女士表示,商家的活动宣传文字涉嫌误导消费者,在要求店方退回100元预交款遭拒后,将此事投诉至永康市场监管局。
监管部门认定是“霸王条款”
调查中,永康市场监管局发现,程女士提供的物证“宝贝卡”和商家所提供的“宝贝卡”一模一样,唯一一处不同在于:在“送价值598元宝宝写真一套”字样的下面,商家提供的“宝贝卡”多出了手写的三个字:“5张照”。
这该以哪家提供的为标准?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首先,两张卡要以店方提供给投诉人的这张店庆“宝贝卡”为准。其次,该卡兼有广告和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其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内容明显有违法之嫌,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最后,对该卡上所打印的“送宝宝价值598元写真一套”这句话,双方有不同的理解。而根据我国《广告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店方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店方的解释。
7月7日,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投诉摄影店当场退还投诉人程女士预交款100元。
考虑到此次店庆活动涉及顾客较多,处理不当容易诱发群体性消费投诉,永康市场监管局对该店店主进行了“行政约谈”,分析、点评了此次店庆促销活动中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要求该店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法进行整改,规范店庆“交就送”活动的解释权,尽量确保相关顾客不会产生异议。